作者:巴奀月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萧凡:臣以为,国家法令,惟须简约,不可一罪作数种条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尽记,更生奸诈,若欲出罪即引轻条,若欲入罪即引重条。数变法者,实不益道理,宜令审细,毋使互文。
陈牧:先生之言是也,寡人谨受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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