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> 历史> 晋略 > 第九十四章

第九十四章

作者:巴奀月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萧凡:臣以为,国家法令,惟须简约,不可一罪作数种条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尽记,更生奸诈,若欲出罪即引轻条,若欲入罪即引重条。数变法者,实不益道理,宜令审细,毋使互文。

陈牧:先生之言是也,寡人谨受教。

小技巧:按 Ctrl+D 快速保存当前章节页面至浏览器收藏夹;按 回车[Enter]键 返回章节目录,按 ←键 回到上一章,按 →键 进入下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