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怡宝堡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“所以小撒说的没错,这个法律规定,在1984这个司法解释也有规定,双方先通间,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间,而男方纠缠不休,以暴力或者败坏名誉等方式进行胁迫,强行跟女方发生性关系,还是可以以强碱论处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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