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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 李鸿章之末路

作者:梁启超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第十一款

第十一条 现在所损害之物,中国宜为赔偿,或以全部利益,或以一部利益,以为担保。

第一条 同。

第四款

至是而李鸿章病且殆矣。鸿章以八十高年,久经患难,今当垂暮,复遭此变,忧郁积劳,已乖常度。本年以来,肝疾增剧,时有盛怒,或如病狂,及加以俄使,助天为虐,恫喝催促,于邑难堪。及闻徐寿朋之死,拊心呕血,遂以大渐,以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师之贤良寺。闻薨之前一点钟,俄使尚来促画押云。卒之此约未定,今以付诸庆亲王、王文韶。临终未尝口及家事,惟切齿曰:“可恨毓贤误国至此!”既而又长吁曰:“两宫不肯回銮。”遂瞑焉长逝,享年七十八岁。行在政府得电报,深宫震悼。翌日奉上谕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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