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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_不书例第十三

作者:[清]刘逢禄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庄七年传:一灾不书。注:水旱螟螽,皆以伤二谷乃书。明君子不以一过责人。

襄八年:葬郑僖公。传:为中国讳也。〔见讳例〕

四年传:外夫人不书葬。〔案:三十年、襄三十年传同。见娶归例。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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