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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 公审3

作者:参通天地人 返回目录 加入书签

“人犯朱长青,于弘治六年(1493)五月初五(5月28日)子时下一刻(约等于12点15分),在城南竹林废屋中杀害书生吴旭,致使其同父异母妹妹朱秀文罹患失心疯,证据确凿。念其年少,且吴旭拐带其妹私奔在前,酌情判处人犯朱长青劓刑,永康亲王教导不力使其子杀人,其女私奔,判永康亲王罚俸一年以儆效尤。”谢杭示意师爷把判决词拿给朱长青“人犯朱长青,签字画押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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